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新区**号,因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红河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经红河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曲靖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执行。因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我院于2019年9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曲靖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红河州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卷宗8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红河州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妻子冯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授权委托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某某、周某某担任孔某某的委托律师。杨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共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孔某某6次,其中杨某某参与会见2次,周某某参与会见6次。杨某某、周某某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会见后,帮助其与外界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孔某某转移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游戏机及其名下财产:
1.在孔某某的授意下,周某某通知蒋某某、王某某等人将孔祥姣之前存放位于**市**镇**村仓库和**仓库内的涉案物证疑似赌博游戏机1844台转移至个旧市**镇**医院旁仓库;
2.杨某某、周某某与孔某某与会见时,杨某某提醒孔某某其名下的财产需要处理一下,待会见结束后,周某某通知冯某某处理其名下的财产,随后冯某某将名下的奔驰汽车云******虚假过户至亲戚冯某某名下;
3.孔某某让周某某通知冯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等人销毁账本单据;
4.杨某某在明知马某某案可能涉黑涉恶的情况下,在会见孔某某时,主动提出要将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安排进马某某案件担任委托律师,目的是通过掌握马某某案的案情,进一步帮助某某规避与马某某案的牵连;
5.孔某某让杨某某、周某某通知蒋某某托关系找公职人员打听案件情况;
6.孔某某让周某某通知吕某某为马某某等在押人员提供生活费,意图防止在押人员将孔某某供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帮助孔某某毁灭证据的行为造成的主要后果:
1.蒋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至18日雇人将孔某某堆放于**仓库的赌博游戏机搬运到**镇**医院旁边的新仓库;3月28日蒋某某、王某某等人再次将**脚剩余的游戏机全部搬运到**镇**医院旁边的新仓库;4月19日晚蒋某某等人又雇佣搬运工将孔某某存放于**牛场仓库赌博游戏机搬运转移到**镇**医院旁边的新仓库,4月20日全部转移完毕,三次搬运转移共1844台疑似赌博游戏机。
2.为转移财产、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冯某某、秦某某主动找到冯某某,要求其帮助转移冯某某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汽车,2019年4月22日冯某某与冯某签订62万元的虚假售车协议,将冯某某名下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云******)过户到冯某名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杨某某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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