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9********,侗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花园**栋**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9月1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1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湘N*****自卸低速货车,由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哨田村方向往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龙山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龙山村向家田组路段时,因道路扩建正在施工,杨某某因倒车不慎,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黄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杨某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发地点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杨某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发地点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系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