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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镇**,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汽修店内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号**汽修店内,驾驶一辆号牌为鄂H*****的小车进洗车房洗车时,操作失误把油门当成刹车踩,把正在洗车房里洗汽车脚垫的自己的婆婆孙某某撞倒,随后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孙某某送往一医南院抢救,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系生前因胸腹部受挤压致双肺挫伤、心脏挫伤、下腔静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杨某某明知丈夫严某甲报警的情况下在家等候,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的丈夫严某乙、长子严某丙、次子严某甲均表示对杨某某予以谅解并签署了谅解书,均表示放弃要求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谅解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保险单、强制保险标志、微信交易截图、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情况说明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放弃追究杨某某经济赔偿责任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甲、严某乙、王某某的证言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案发现场视频资料;5.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6.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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