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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吸毒人员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吸毒人员卢某某(另案处理)到个旧购买毒品,当二人乘车至建水县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海洛因9.35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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