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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码34040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矿**村**栋**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室。199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7年1月7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我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3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警大队抓获,3月2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霍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霍邱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邱县**镇境内,该公司于2014年12月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该矿法人代表为马某,股东为张某、杨某某,该矿实际控制人杨某甲。2016年10月12日经杨某甲(**矿实际出资人)同意,由**矿业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张某代表该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协议,将**矿整体(包括井下掘进、打眼、放炮、采矿等一系列作业)租给李某某经营,每月租金40万元,由租金抵偿之前的欠款,李某某自负盈亏。李某某担心**矿其他债主到矿上讨债,就将协议签订时间提前至2016年5月1日。从2016年10月份起,李某某便全面经营**矿业,负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井下矿石开采、销售及所有开支。

    2017年元月5日凌晨,该矿井下作业人员对井下巷道爆破作业。爆破后于当日10时许下井施工、排险,13时许刘某、何某某等人在井下-260米处施工作业时发生岩石坍塌事故,刘某被砸当场身亡,何某某被砸受伤后送阜阳创伤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霍邱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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