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胡孙全,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上午,常州市**有限公司的员工杨某某和周某某根据其公司安装组安排至常州市天宁区**街道**中学新建项目工地配合江苏**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对塔吊电气线路安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调试液压顶升系统前,未认真检查顶升横梁两侧销轴卡入踏步卡槽状况、未发现顶升横梁南侧销轴未完全卡入踏步卡槽,即启动调试液压顶升系统,导致顶升横梁南侧销轴从踏步卡槽边沿口滑脱,致使外套架整体坠落,杨某某和周某某随外套架一同坠落,周某某当场死亡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雕庄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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