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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于2016年11月30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有限公司院内,擅自进入燃气灌操作间进行操作后导致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行为导致了天然气泄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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