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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事发时系苏如渔0****渔船船主及**),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祖望,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鑫,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如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17日12时31分,苏如渔0****渔船前往作业渔场航行途中,在距离上海南汇正东偏北170海里处海域遭遇大浪发生翻沉事故,该事故造成7人失踪,后下落不明7人先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该苏如渔0****渔船**,其私自改装船舶压载,未按规定配足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对本次航行途中遇到舵机故障未予足够重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对本次航行途中舵机故障未能查明原因检修,仅作简单处理,致使舵机再次出现故障。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如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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