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4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4日,朱某某同杨某某签订岩棉安装合同,约定将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路东侧**公司的厂房安装岩棉。当日,朱某某雇佣董某某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朱某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董某某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公司及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0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其是否负有安全责任的事实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