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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重婚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8〕1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自然村***号。2017年9月29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退查重报。2018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尚某某夫妻二人得知关于安吉县某某镇某某区块征地拆迁的政策如夫妻二人离婚可每人分到一块宅基地的政策后,为多骗取一块宅基地,二人采用假离婚的手段于2011年6月14日到安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下半年,尚某某又得知征地拆迁的政策改变,需要其离婚再结婚满两年才能获得宅基地的情况后,便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商量,由尚某某出面与王某某办理结婚手续,给王某某5万元好处费,待登记满两年分得宅基地之后再予以离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意。2013年12月10日,尚某某和王某某到安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直至2017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事后,尚某某给王某某4万元好处费。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一直与尚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浙江省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自然村***号其二人家中(现住址更名为安吉县某某村某某小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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