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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72********,大专文化,经营张家界市永定区“**诊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路**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020年2月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4日至29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医药及器材销售的犯罪嫌疑人安某某、邹某某,为牟取利益,同湖北省仙桃市的曾某某、金某某等人取得联系,商定购买口罩事宜。后安某某、邹某某将口罩销售给在张家界市区及周边县市经营药店、诊所的卓某某、杨某某等人,卓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自己所经营的场所对外销售。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查获涉案“三无”口罩25万余只。

2020年2月23日、27日、28日,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涉案三类口罩不符合与产品标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相应的标准要求,均系不合格产品。

2020年1月26日至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多次从安某某处共购买口罩32200个,在其经营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的“**诊所”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为7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经营人员明知产品无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不履行查验义务而向公众销售,口罩经检验系不合格产品,其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犯罪数额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由慈利县公安局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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