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8********,汉族,初中,网店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住武宁县**镇**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2021年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武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雷某某先后在拼多多和淘宝网站上利用自己及亲属的身份分别注册了“百汇配件”、“阳光0792"、“丫丫问你好”、“既往不咎38”、“电动剃须刀配件”等五家网店,仓库设在武宁县**镇**小区**栋**室,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飞科”、“飞利浦”等假冒剃须刀配件的情况下,仍然从“阿里巴巴网站”、“淘宝”网店联系上家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飞科”剃须刀配件、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利浦”剃须刀配件等,之后通过自己控制的五家网店对外销售,销售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左右,共计获利110万元左右。2019年5月18日,办案民警在雷某某、杨某某位于武宁县**镇**小区**栋**室共计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飞科”、“飞利浦”品牌各种剃须刀配件总价值128792元。另查明杨某某、雷某某从上游生产厂家朱某某、陈某某处购进各种剃须刀配件总价值998217元,并全部销售出去。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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