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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5********,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密市公安局**派出所,租住濮阳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份,杨某某通过网上微信联系卖家(微信昵称“A小野猫”),分几次购买了十盒玻尿酸、三十盒肉毒素和二十支麻膏等4种无中文标示产品,通过物流发货,杨某某拿到货后在服务员孙利飞协助下给顾客孟秋红、李瑞南、杨培培、袁素芬、孙丽霞做隆鼻、瘦脸和除皱使用,经营数额14900元人民币。经过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杨某某所购买的玻尿酸、肉毒素和麻膏等4种无中文标示产品以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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