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市场**巷**号** 的**药房内,销售必须检验而未检验的“梅花牌鹿茸” 、“翠港牌鹿茸”。2018年9月20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柜台内摆放销售“梅花牌鹿茸”27盒 、“翠港牌鹿茸”2盒,并依法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经修订,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销售的药品不再属于“假药”,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梅花牌鹿茸” 27盒、“翠港牌鹿茸”2盒应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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