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销售假药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刑不诉[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路**号**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同年12月22日将本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19日补充侦查终结。

福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向董建国(另案处理)以60元/瓶、35元/瓶、30元/瓶不等的价格购买“董氏固本降糖丸”,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在福安市**街道**路**号的家中以60元/瓶的价格向外销售“董氏固本降糖丸”20瓶,从中非法获利385元。经辽宁省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董氏固本降糖丸”为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确有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