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 幢**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决定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担任苏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花园楼盘销售专案经理,利用负责该楼盘**公司销售团队销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根据该楼盘营销总监姚某某(另案处理)和销售总监李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让销售业务员将有意向购房但无购房资格的购房者介绍给个体中介人员张某某,由张某某向购房者收取费用并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收受张某某给予的由李某某转交的现金人民币84000元,为张某某谋取利益。
2.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担任**公司**花园楼盘销售专案经理,利用负责该楼盘**公司销售团队销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根据该楼盘营销总监姚某某和销售总监李某某的要求,让**公司销售团队销售业务员将有意向购房但无购房资格的购房者介绍给苏州**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由周某某向购房者收取费用并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收受周某某给予的由李某某转交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为周某某谋取利益。
综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受贿数额为人民币900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购房审核材料、收条等。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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