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汉族,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4********,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买卖危险物质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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