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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203 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趁隔壁被害人钟某某出去之机,用自己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房的钥匙打开隔壁**房的房门,进入**房,打开电脑找被害人做主播的平台资料,在等候电脑开机的同时与被害人养的兔子玩耍,听到被害人返回躲在睡房的窗帘,后被害人发现报警将杨某某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本案双方为邻里,案发后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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