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93********,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大学文化,学生,家住大理市大理**工业园**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6月12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之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海庄园阳南苑,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害人黄某某返回阳南苑2栋4单元2楼2号家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脚将被害人黄某某家门踢坏后进入黄某某家中。
案发以后,杨某某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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