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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菜库员工宿舍,系榆中**塑料制品厂股东。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因做蔬菜生意拖欠榆中县**泡沫厂款项20余万元,经多次与**泡沫厂负责人贾某某协商仍未偿还,2017年12月份某日下班后,贾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罗某某带领厂内职工杨某某等十余人去位于榆中县**乡王某某家中索要欠款。晚上11时许,王某某妻子回家后哭骂下跪要求众人离开,上述人员未予理睬,直到次日清晨方才离开。经崔某某向贾某某汇报情况后,贾某某安排继续去要钱,崔某某带领白某某、罗某某带领杨某某等人去王某某家索要欠款,敲门进入后待到凌晨2时许,王某某妻子回家哭骂后众人离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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