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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非**或政协委员,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住当阳市**组1-45,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从李某甲(在逃)处得知在滴滴打车过程中要求司机违规添加虚构的路桥费,利用滴滴平台垫付附加费来骗取钱财。随后代某某将该诈骗方法通过QQ传授给涉案人卫某某等人,后卫某某又将该方法传授给涉案人高某某,涉案人高某某传授给涉案人宋某某的同时二人预谋使用该方法获利后平分利润,后涉案人宋某某伙同李某乙、岳某某等人使用该方法骗取滴滴平台附加费共1683元。另查明涉案人杨某某将国外手机号销售给宋某某等人为其注册滴滴平台提供帮助,并同时将该方法传授给宋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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