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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明知位于**村前**屯西南方向名为“两垧二”南面地块为村集体林地的情况下,私自种植农作物高粱、土豆,经鉴定为*林班***、***小班,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面积13.44亩(9188平方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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