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群众,初中文化,个体经商,现住霸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26日,杨某某与霸州市**镇**村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和租赁协议,租赁该村土地60亩。2017年、2018年分别两次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其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厂房,共占地面积17.1045亩(地类:耕地16.767亩,农村道路0.3375亩,符合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建成及硬化面积为16.854亩,已改变土地原貌。
2019年12月20日,杨某某到霸州市煎茶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第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三,所占地块已经调整规划,毁坏农用地的犯罪后果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伟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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