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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5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院内**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敏,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丰镇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将丰镇市南城区四台沟村西自己所承包的部份林地出租给他人堆放废渣,经现场勘查并聘请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共占用林地0.4978公顷(合7.46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地,被占用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辩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了补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对所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补种,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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