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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冬梅,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补充侦查重报。

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杨某某自2017年至今在石林县林镇林口铺村委会**村“*****”处占用林地21.015亩种植烤烟、包谷、花卉等农作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公安机关认定的被占用的林地中有2001年之前毁坏林地植被占用林地的面积,杨某某自2001年之后继续扩挖面积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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