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寺**,住吉林市船营区**乡**村**社。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日、11月5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1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1日8时30分许,船营区森林公安大队接到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移交案件:称吉林市***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上建设寺庙,毁坏林地面积较大。经查,***寺主持**法师为建设***的负责人,其身份证姓名为杨某某。2015年以来,***寺在船营区**乡**村**社占用林地建设寺庙。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此地块位于船营区林业畜牧局1985年林相图**林班内。***寺建设寺庙毁坏林地的面积22828平方米,扣减掉吉林市林业局批准的占地面积5600平方米,***寺实际毁坏林地面积17228平方米,核25.82市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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