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杨某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杨某乙将其位于盐源县**村**组(小地名:啊克家拉达)的土地承包给杨某甲,该块土地中包含4组集体林地,但杨某乙当时未将该情况告知杨某甲。该块林地上有少量小松树、灌木丛、杂草等植被。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将土地承包过来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林地进行开垦,并种植了农作物。经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杨某甲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3.52亩,其中水土保持林10.65亩,属食用原料林2.87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客观行为造成林地被开垦毁坏,但其主观上对开垦土地性质为林地是不明知的,缺乏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杨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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