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1********,汉族,高中文化,2013年至2015年担任**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09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4日,经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经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01日对其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01日移送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02月29日先后两次退回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02月29日、2020年03月29日补查重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12月02日、2020年02月07日、2020年04月30日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05月14日,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08月03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08月04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将起诉材料退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2020年08月18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0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09月19日至2020年10月03日)。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 年 8 月 28 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公司生产**) 于2015 、2016 、2017 年因非法占用草原行为阿鲁科尔沁旗农牧业局分别给**公司下达依法使用、征用草原告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企业拒不配合,仍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和依法恢复草场植被,经阿旗农牧业局现场勘测,**公司共计占用自然草原面积139.19亩,该草原是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牧草地,造成草原原生植被全部被破坏。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后,本院仍然认为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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