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某娃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元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飞,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元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蔡某某、黄某某合伙成立广元市**建材有限公司,由杨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31日**公司拍得“广元市利州区**镇**建筑用地石灰岩矿”的采矿权,2018年2月2日,**公司在四川省林业厅办理了《使用林地同意书》,占用**林地2.9941公顷。后**公司在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分局递交临时用地申请资料时,将《使用林地同意书》上的“使用林地2.9941公顷”篡改为“占用林地4.7338公顷”,案发后,经广元市林业园林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公司**镇**村**矿山占用林地5.2423公顷,其中未批先占林地2.2482公顷(33.723亩)。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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