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39701********。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86********,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园**小区**室,现暂住广西灌阳县**镇**路**号,现任**有限公司**、灌阳**岭风电项目的项目经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灌阳**岭风电项目工程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该项目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建设。2016年10月,经该公司申请自治区林业厅核准该风电项目占用林地面积共计62.5441公顷(桂林审政[2016]556号5.6470公顷、桂林审政[2016]557号45.3179公顷、桂林审政[2016]558号11.5792公顷)。2017年至2018年8月间,**有限公司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为优化施工线路、减少林地占用,对灌阳**岭风电项目占用林地的设计方案进行变更(该设计方案占地总面积为:为17.4524公顷,原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为:34.0409公顷)并于2018年8月再次进行征占用林地报批,但因**山自然保护区重新确界,暂停报批林地征占用行政许可,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赶项目建设进度,擅自决定用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及图纸进行施工,导致灌阳**岭风电项目实际占用的林地与广西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批准占用的林地出现偏差。经鉴定,**有限公司超出用地红线许可(审批)占用林地面积8.1366公顷(122.049亩)。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主动到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杨某某与其所任职的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了生态修复,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共计1812359元人民币到灌阳县财政专户。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采取生态补救措施恢复生态,并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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