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建宁县**石料场原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幢**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 6月12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2019年6月13日建宁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建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建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决定终止对陈某乙的侦查,同日将陈某甲、杨某某补查重报。
建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年初,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雇佣管理**石料场。2009年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乙与龚某某退股**石料场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陈某甲的指使将石料场产生的废渣、废土把整个场区填平,并于2011年12月22日办理了临时采石塘口,之后开始剥土皮、采石,杨某某负责现场管理。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填埋矿渣废土占用林地山场地名为**镇**村“**”山场(座落于2006年森林资源续档林业基本图**林班**大班**小班),“**”山场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2.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地所有权利人为**镇**村,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利人为**林业(三明)开发有限公司。临时采石塘口占用林地山场地名为**乡**村 “**”山场(座落于**乡2006年森林资源续档林业基本图**林班**大班**小班)和**镇**村“**”山场(座落于**镇2006年森林资源续档林业基本图**林班**大班**小班),“**”山场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8.36亩,该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地所有权利人为**乡**村,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利人为建宁县**国有林业采育场。“**”山场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6.6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地所有权利人为**镇**村,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利人为**林业(三明)开发有限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建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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