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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开鲁县**镇**村村南承包23亩林地,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缴纳了承包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2015年左右在其承包的林地内栽植的杨树。2020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该地块内种植玉米和高梁,面积为17.16亩。经开鲁县林业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种植高粱和玉米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l7.16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将林地内种植的玉米、高粱翻耙,修复破损植被。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将林地内种植的玉米、高粱翻耙,修复破损植被,树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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