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68********,满族,高中文化,**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秦皇岛市森林公安局公安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旭,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8日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交由我院办理,我院于2018年1月10日收到该案。本院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秦皇岛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山海关区孟姜镇**村**山建设**厂,处理厂包含厂房、办公楼、冷库及硬化地面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厂非法占用**村**山林地13亩,其中未成林地5.8亩、无立木林地7.2亩,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公益林,被占用林地内的原有地貌遭到破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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