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住所地河南省**市**路**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1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依法批准,本案于2018年12月20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被不起诉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S**省道**市**河至**县**河段(房县境内一期)施工项目二标段工程,同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授权杨某某全权负责二标段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款结算等事宜。同年6月5日,杨某某以**公司S**省道**路(房县段)新建工程第二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签订项目建设委托书,授权其任**常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质量、进度以及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等事宜,任职期为项目竣工。
2017年7月**路第二标段开工之后,在未办理林地临时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指使竹山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进行施工爆破,造成山林毁坏。经房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路(房县段)第二标段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3287公顷(19.9305亩),林地性质为国家级公益林。
2019年12月,房县公路局对**路施工毁损的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工作,在房县**乡**村栽植黄桃树25.4亩,另承诺在工程完工后在公路沿线补植复绿100.8亩。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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