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69********,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区,住湖北省咸宁市**社区**大道**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英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英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安排工人在英山县桃花冲八组“八里排”处开挖山林,用于修建房屋、草坪、石岸等设施,共计造成六处林地被毁坏。经鉴定,被毁林地面积共计62.313亩。现该六处林地均已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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