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49********,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楼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4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2月至2017年11月,长沙县**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在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原金星村)、篙塘社区的集体土地占地新建长沙市危废(医废)处理中心拆迁安**区基础设施项目及二期工程;擅自在长沙县**镇荣合桥社区的集体土地占地新建北山荣合桥生态扶贫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二期工程;擅自在长沙县**镇**村的集体土地占地新建北山荣合桥生态扶贫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占用集体土地355.6536亩。经长沙市国土资源管理鉴定:北山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对长沙县**镇北山村(原金星村)、篙塘社区的集体土地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中,造成该处27.321亩耕地耕作层被破坏,耕地质量损坏程度为特别严重;北山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对长沙县**镇荣合桥社区的集体土地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中,造成该15.812亩耕地耕作层被破坏,耕地质量损坏程度为特别严重。北山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为法人代表,在组织领导施工的过程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主体身份是否系涉案单位长沙县**开发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是否具体实施了实际的犯罪行为(即具体实施者或者授意指使者)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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