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3********,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暂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至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09年6月向孟定镇河西村委会下洞井组村民岩发弄以234600元(贰拾叁万肆仟陆佰元整)的价格流转5.1亩土地;同年9月又向孟定镇河西村委会下洞井组村民岩底旺以140875元(壹拾肆万零捌佰柒拾伍元整)的价格流转土地3.5亩。2012年4月起,杨某某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土地上进行回填土方及非农建设,经国土资源所制止,杨某某停工,至2013年12月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已达5.08亩。2014年起杨某某再次扩大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进行非农建设,截止2017年12月31日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已达8.39亩。2014年4月10日经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对杨某某非法占用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是该宗土地已遭严重破坏,现状已不能满足种植条件,复耕难度较大;2018年7月,耿马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委托云南省昆明正序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非法占用孟定镇河西村委会下洞井组集体土地造成损害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经云南昆明正序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8.39亩,其中基本农田为8.13亩,坑塘水面0.26亩,鉴定价值为984801.4元(玖拾捌万肆仟捌佰零壹元肆角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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