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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南和区**乡**村经营粮食收购点,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现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于2016年春季至2017年6月份,未经批准在原有的粮食收购点(1.5亩)的位置向南北扩建粮食收购点,扩建面积为8.5亩左右(基本农田),用于存放粮食,改变了土地用途,属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该案在侦办过程中,杨某某对该地块恢复原貌,已达到耕种条件。

上述事实有邢台市南和区国土资源局移送的证据材料、地类认定意见表、测绘图、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及时对该地块恢复耕种条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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