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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221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铜仁市**学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碧江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1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区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涂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以开办铜仁市**学校的名义与铜仁职院校企合作开办驾校,2012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涂某某、胡某某签订驾校入股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承担修建驾校的责任与风险。2012年11月12日,涂某某代表培训学校方与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签订驾驶培训项目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地点为川硐镇。后杨某某、涂某某、胡某某在未办理征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铜仁市碧江区川硐街道办事处坞坭村茶山组寨子后面修建铜仁市**学校驾校项目平整场地,非法占用农用地。经碧江区林业局调查,杨某某、涂某某、胡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45亩,林地类型为商品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按照异地补植复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完成了补植复绿工作,经碧江区林业局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已完成异地补植复绿,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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