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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现住正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22日、自2020年8月21日至9月21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8月,正定县**村委会(法人:杨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正定县**林村集体土地(基本农田,东至道,西至厂房,南至道,北至耕地)范围内,擅自占用土地24187.5平方米(全计36.28亩)建设住宅楼。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其所占土地系基本农田,破坏了耕作层,土地丧失种植条件,导致土地资源减少,并造成该宗土地严重毁坏,不能耕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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