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现住正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22日、自2020年8月21日至9月21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8月,正定县**村委会(法人:杨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正定县**林村集体土地(基本农田,东至道,西至厂房,南至道,北至耕地)范围内,擅自占用土地24187.5平方米(全计36.28亩)建设住宅楼。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其所占土地系基本农田,破坏了耕作层,土地丧失种植条件,导致土地资源减少,并造成该宗土地严重毁坏,不能耕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