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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1241954********,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2017年9月间受湖南**建设有限公司雇请和指派,全权负责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发展北路取土工程,湖南**建设有限公委托杨某某全权负责现场施工及管理和决策。杨某某自认为该项目建设用地己由政府完成征收,且系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山林间已无多少林木,因此错误认为在对表土剥除清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林地使用无需办理林地使用行政许可。杨某某在没有请示公司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安排人员擅自在宁乡市**街道**村**组施工现场山林进行清表并采挖泥土,导致山林大量毁坏,经宁乡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破坏林地面积25. 95亩。2020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主动到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 、到案经过、案件移送书、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展北路取土工程施工合同、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关于设立宁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的通知、关于林地审批的情况说明现场调查图、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林地现状鉴定意见书及其告知笔录等;3.证人方某甲、谢某某、范某某、高某某、方某乙、范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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