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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罗源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广西桂林市平乐县**镇**街**号,系钟山县**石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家念,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阅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从2011年7月至案发,在钟山县**镇**村的“三宝山”开采花岗岩,在开采的过程中超范围占用林地,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55.23亩。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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