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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其丈夫张某某的名字承包位于望奎县**镇**村**屯南山下(四队山下)薪炭林地42亩(承包期限是2011年-2030年),2016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该地块雇佣钩机开垦为水田,2017年种植水稻至今,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黑林科鉴字2019第(120)号】鉴定:林地破坏严重,开垦的林地面积为50.64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到案后能知罪悔罪,并同村镇林业部门签订了恢复原样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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