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727196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业务员,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伙同李某某(化名肖某某,已判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获取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协助李某某发传单、打电话,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并许以年息23%的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颜某某、张某某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1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4.8125万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可回购股权协议》、《补充协议》、交款收据、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李某某、付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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