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原深圳**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现住本市和平区**路**里**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路**楼**号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2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郭振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5月2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2014年3月进入深圳**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先后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担任**,2015年5月升任**至2017年年底,其个人及带领下属团队面向不特定人群揽存,支付高额利息。经初步统计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任职期间,非法招揽金额人民币5956万余元,赚取工资16余万元,提成8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杨某某履行了**的管理职能以及杨某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充分主观认识方面的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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