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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63********,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好斯(锡市律师)。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件曾经于2020年6月10日至7月2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通过朋友介绍等途径未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给付回报,仅向社会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造成刘某某等人借款共162万元到后来还有148万余元至今未还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借款的对象绝大多数为亲朋、好友不是不特定的对象,对象特定具有封闭性,不具有社会性,且没有像社会公开宣传,所获得资金大部用于经营及为家人治病未扰乱金融秩序,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8号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杨某某绝对不起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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