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新区**镇**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14时45分至15时40分,在兰州新区**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讨要债务为由,使用笤帚杆、簸箕杆、皮带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约1小时。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并以医药费的名义赔偿受害人500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鉴于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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