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至同年8月20日、同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31日,张某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夏某某(前述四人另案处理)在陕西省富平县、西安市非法拘禁被害人唐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张伟邀请前往游玩。
本院认为,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参与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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