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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拘禁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93********,汉族,云南昭通市盐津县人,高中文化,系宜宾**公司驾驶员,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街(户籍所在地云南昭通市盐津县庙**镇**街**号)。因本案,经本院2019年3月12日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曾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因与武某某、严某某、戴某某等人打牌时输了数百万元钱,后闻听武某某酒醉后说与严某某、戴某某等人与其打牌时合伙出千赢钱,便欲找武某某核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应曾某某所托找了罗某某、王某某(均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帮忙。2018年11月20日13时许,林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与罗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莱茵河畔遇见准备开车离开的武某某,林某某打电话通知了曾某某并上了武某某车告知曾某某找其谈事,武某某坐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送曾某某来的奔驰车川******,一起前往曾某某位于翠屏区西郊金江大厦顶楼“宜宾**公司”办公室。曾某某与武某某在办公室二楼茶室内就是否在缅甸出千打假牌进行沟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林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楼下办公室守候。18时许,武某某被迫承认合伙出千后按照曾某某要求向戴某某、严某某打电话,告知曾某某已知悉打假牌之事,要求碰头谈,严某某提出当晚见面谈。19时54分严某某约武某某见面,双方约在叙州区**岸蓝泊湾酒店面谈。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曾某某、林某某、罗某某等人带武某某开车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蓝泊湾酒店”经理办公室等候。21时许因担心严某某不进酒店,曾某某、林某某在酒店门口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罗某某等人开车拦住严某某车辆,曾某某、林某某带严某某进“蓝泊湾酒店”经理办公室途中,林某某拍打严某某头颈部。进入办公室后武某某被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罗某某、王某某带至其丰田越野车上看守。严某某与曾某某商谈后被迫承认出千并承诺退还曾某某70万元后离开。次日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曾某某、林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带武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城市名人酒店”见朋友,在朋友担保下武某某才回家。11月21日,武某某到城市名人酒店,让朋友担保,向曾某某打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

案发后,曾某某赔偿武某某、严某某、戴某某15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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