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庆阳市西峰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洋,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20年2月15日自2020年3月15日)。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介绍王某甲在罗某某经营的恒盛投资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月息5分,由范某某担保,同年10月王某甲无力清偿本息。10月中旬的一天,王某甲受杨某某邀约与朋友金某某驾车前往西安市参加杨某某与罗某某合资经营的“巴洛克KTV会所”开业仪式。仪式结束后,罗某某向王某甲索要并扣押车辆数日。同年11月26日10时许,罗某某伙同殷某某、王某乙将王某甲、范某某叫至位于西峰区其与杨某某合伙经营的担保贷款公司办公室,催要贷款,因王某甲无力偿还,杨某某便对王某甲进行殴打、辱骂,致王某甲的三颗门牙掉落。随后,罗某某指使刘某某、殷某某、王某乙先后将王某甲和范某某带至西峰区“三力”宾馆、“宏德”宾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继续索债。2014年11月28日7时许,王某甲寻机报警后得以脱身。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阳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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